烈士遗属购经适房优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公布《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条例,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褒扬条例提供七方面优待
根据条例,对烈士遗属可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烈士遗属相应的优待。
征求意见稿要求,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和入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烈士遗属可优惠购经适房
此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亮点1」 明确褒扬金额
褒扬金拟为全国平均工资15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亮点2」 纪念设施保护
烈士纪念设施范围内严禁工程建设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严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烈士瞻仰、凭吊、褒扬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亮点3」 评定标准优化
“堪为楷模”有望纳入烈士标准
征求意见稿,将“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列为评定烈士的情形之一。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符合五类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其中包括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等。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政府审查后将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烈士五类评定标准
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
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
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此外,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