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分(县)局、工商分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分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08年2月22日至3月21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一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一批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企业招聘用人行为得到规范,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得到显著改善。

    二、重点整治对象

    (一)以职业中介为名,诈骗或敲诈勒索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

    (二)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的、发布虚假信息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四)以用人单位直聘为名,提供虚假信息的、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扣押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者招用人员时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五)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上,代理、发布虚假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

    (六)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综合整治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或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各相关部门要协同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各相关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依照《就业促进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取缔。

    (三)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开展诚信规范服务,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定职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整顿用人单位招聘活动。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或者招用人员时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查处。

    (五)规范职业招聘行为。加大对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于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上,代理、发布虚假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加强《就业促进法》宣传培训力度,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深入职业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消除职业招聘信息中的就业歧视内容,纠正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规现象,帮助职业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六)清理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对求职者特别是来京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劳动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加强监控,引导求职者到正规的职业中介机构去求职择业,对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予以查处。

    四、进度安排

    2008年2月22日前,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完成专项行动中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要通过调查摸底确定辖区内重点区域、场所,完成重点整治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前期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市、区县各有关部门均应开通并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并在非法职业中介活动集中的地区设立执法站或举报投诉点。

    2008年2月22日到3月21日,各区县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同时加强宣传,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治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舆论引导社会群众举报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并于3月7日,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见附件)。

    2008年3月26日前,各区县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需要,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是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基础作用的需要。各区县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中介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了“北京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城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落实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及时沟通、汇总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分析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做好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长效协调管理机制。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各区县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城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机关的联动机制,随时沟通、反馈管理和执法活动信息,及时转递群众举报信息,并及时开展调查。每个执法小组由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组成,统一采取行动,实施联合执法,以期收到综合治理的预期效果。

    (四)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形成必要的宣传攻势,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各区县应围绕工作目的,组织各相关部门,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即时服务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开展的诚信承诺服务,引导求职者到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登记求职,同时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示求职者避免上当受骗。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后,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城管部门要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的工作中,改进工作方法,丰富工作手段,保持集中整治态势。对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做到及时发现,随时打击,彻底铲除。

    劳动、人事、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将从事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况,按市政府要求将本部门掌握的有关企业主体的许可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长期监控。
    (六)及时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区县于3月26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在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填写《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按时上报北京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北京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63167923/24
    传    真:63167923
    电子邮件:liys @ bjld.gov.cn
    邮政地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100050)

    附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2008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2008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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