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知识你问我答
就业援助篇
问:什么是就业援助?
答: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问: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问: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问: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哪些范围的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问: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里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其符合岗位要求,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优先安排。
问: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问:用人单位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应当履行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问:什么是城市零就业家庭?t答:城市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问: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
问:政府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就业援助措施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问: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集中地区有哪些扶持措施?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职业教育和培训篇
问: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如何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问:政府鼓励和支持哪些主体开展职业培训?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主体依法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问: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哪几类形式的职业培训?t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四类职业培训。
问: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建立何种关系?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问: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中有哪些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问:《就业促进法》对劳动预备制度作出了什么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问: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可以享受什么鼓励?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哪些职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问:国家对哪些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责任篇
问: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问: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问: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问: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问: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