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行业应当怎样贯彻新的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检查一下新闻业劳动合同状况很有必要。

  一、假记者之命案蕴含真职工之劳动权


  2007年1月发生的《中国贸易报》聘用人员兰成长被打致死案件,因兰成长无“新闻记者证”但从事采访,曾激起有关真假记者的纷争。然而,不论兰某是哪种意义上的记者,有一点是确定的:他是《中国贸易报》的聘用人员,他和该报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受劳动法保护。即使是那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也仍然与新闻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

  现在,新闻单位往往大量使用编外合同聘用人员或无合同临时人员,因此产生的劳动纠纷近两年逐渐增加。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也确认和保护其事实劳动关系。90年代后期,事业单位已推行全员聘用制; 2001年,全国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面积推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司法解释。这说明国家已经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因此,对于编外用工,新闻单位完全应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所以不遵守,是新闻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尽管尚不完全),出于对劳动成本和经济收益的考虑,而故意忽视劳动法。

  二、记者证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记者证不是劳动关系唯一的、决定性证明。新闻单位中无记者证的非正式新闻采编人员,也受劳动法和现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新闻采编人员与新闻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基础和前提。

  尽管记者证的有无并非劳动关系存在的先决性条件,但是,记者证却是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记者必要的工作条件。因为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规定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4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和《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试行)》 (2005年3月22日),从事新闻采访者必须持有记者证。正因为记者证是记者的必要工作条件,而很多新闻单位对大量临时或短期聘用采编人员不为其申办记者证。所以,亮证制对于规范新闻单位劳动合同制度、保障记者工作权利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很受编外记者们的欢迎。

  但是,亮证制的实施受到目前记者证管理制度的某些制约,因记者证资格取决于劳动合同年限。在2005年3月1日之前,按新闻出版总署规定,临时的、两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实际新闻采编人员,不能申请记者证(1998年《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规定只有编制内正式记者、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记者证管理的通知》增加规定合同期两年的记者可申请)。2005年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始规定1年以上的合同记者有资格申请记者证。而1年以下合同的以及临时“记者”,仍不能申请。这样,仅仅因为劳动合同期限不同,新闻业劳动者在基本工作条件上面临极大的不平等和法律保护漏洞。因此,记者证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当前新闻业劳动法保护水平,而记者证持有率也就成为当前考察新闻界劳动合同状况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

  三、当前记者证持有率调查及其意义

  目前无法得到完整的全国记者劳动合同数量、全国新闻界实际采编人员数量这两个统计数据,从而无法统计全国记者劳动合同签约率。但是,我们可以得到全部记者证的准确数据,以及部分新闻单位实际采编人员数量。因此,关于记者证持有率的抽样调查结果可以得出比较准确数据,并能说明问题。

  1.关于首都部分新闻单位记者证持有率的一项抽样调查

  2007年5月,有关方面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记者证问题,选取党报、行业报、都市报和电视台等四类8家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每类2家)开展抽样调查,并走访有关新闻主管部门。共召开小型座谈会8次、单独访谈2次,参加座谈、访谈的有40余人。得出的调查结论是:首都部分新闻单位平均持证率只有 40.3%,平均无证率高达59.7%。广播电视台,党报和行业报记者站缺乏记者证的情况非常突出,广电系统大量聘用和临时人员以及摄像等所有技术人员均无记者证,党报的持证率高于平均值,行业报和电视台的持证率则低于平均值,电视台的持证率仅在30%左右。

  2.关于全国部分都市报记者证持有率的抽样调查

  2007年4月,有关方面对全国二十多个地区有代表性的24家都市报进行抽样调查,结论是:全国都市报记者平均持证率为72%,无证率为28%。说明都市报记者证数量相对较充足,也说明其较好地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

  3.关于全国新闻采编人员平均持有记者证比率的调查

  2007年5月,根据权威部门最新统计,全国已发放新闻记者证约17万个(含广电业2004年领取的81152个)、广播电视记者证(13.4 万个)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1.65万个)合计15.08万个。扣除重复计算,总计记者证数量约24万个。而全国新闻界号称75万新闻工作者,按三分之二估算全国新闻采编人员有50万名。以此计算,全国新闻采编人员平均持有记者证的比例约为48%,则平均无证率为52%。说明全国新闻采编人员必要的基本工作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保障,或者还有近一半新闻采编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年。

  4.30岁以下者、聘用者记者证数量占全国记者证总数的比率

  据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2月7日统计,30岁以下者的记者证数量占总数的20%,聘用者的记者证数量为总数的21%。说明30岁以下、聘用记者持证率偏低。另外,报刊聘用记者占其总数的比例比广电聘用记者同比高17.2%,说明广电业聘用记者持证率显著低于报刊业。

  可以看到,全国都市报记者平均持证率高于全国和首都的平均水平,报刊业记者平均持证率高于广播电视业,30岁以上人员和编制内人员平均持证率高于30岁以下人员和编制外聘用人员。这说明不同类型新闻单位和不同用工类型新闻采编人员在劳动条件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

  四、事业编制成为制约新闻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的主要法律瓶颈

  记者持证率较低的深层原因是事业编制问题。国家对新闻单位实行事业编制管理制度,规定人员、福利待遇和工资总额指标。新闻事业收入属于财政收入,应上交财政或返还为财政拨款。若用来发放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则属违规,若发放工资福利超出工资总额,则要缴纳33%企业所得税。这些无疑是限制新闻单位对编外采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法律和经济原因。如全国广电业在岗采编播人员超过20万,其中,编外1年期聘用人员5万,临时人员11万,两者占总数的 75%。从2006年起,广电系统以劳务派遣方式实行编外半合法用工,称为企聘人员。同时,为缓解大量采编播人员缺乏记者证的状况,广电总局从2004年面向社会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使目前广电记者持证率达到了75.4%。不过,两类记者证和两种劳动人事制度使采编人员工作条件和待遇差别仍然较大。

  此外,记者证行政管理效率低下也是导致记者劳动权利受损的另外一个原因。如申办条件过多、申办程序复杂、申办周期1-2年等。当然新闻单位也有不及时、不主动办理记者证的情况

  五、建议

  新闻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自身用工制度,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劳动权益。

  1.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合理确定试用期。

  按照劳动合同法,新闻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积极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消编辑记者的劳务派遣制度。

  为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订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经过长期锻炼的新闻业务骨干,新闻单位应当主动与之签订这类劳动合同。该法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对新闻单位最具针对性的是第66条,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编辑记者这类专业性、经验性很强的岗位不宜使用劳务派遣形式。即使仍暂时实行劳务派遣制的,也需完善。如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自我派遣,贯彻同工同酬原则,被派遣者有权参加工会,劳务派遣合同应当两年以上,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要支付最低工资,应按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支付加班费、奖金,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进行必需的培训和正常工资调整等等。记者证是这些记者在劳动法上的一种权利,新闻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新闻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认真考虑记者职业资格标准,既要防止标准定得过高不符合实际,又要简化申办程序。

  总之,记者证问题反映了编辑记者的劳动合同状况,而劳动合同法则为解决记者证等难题提供了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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