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开源软件难以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外,无论是GPL协议,还是BSD协议,所有开源软件许可证都是以版权法作为其法律基础的。它们与商用软件的差别主要为许可证和许可方式不同。这就决定了开源软件仍然应遵循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规则。现有的开源软件是我们学习、借鉴先进软件技术及进一步自主开发的“平台”。但满足于“开源软件”这一“免费午餐”,不求自主开发,是不可能形成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也不可能形成企业及产业的竞争力。目前,我国已有若干从事开源软件的企业正在步入正轨,它们仔细选择和严格遵循有关许可证要求,基于开源的基础软件平台合法地借鉴利用开源软件的资源,踏踏实实地开发新的服务内容,推出新的应用产品。
最后,要重视以服务为导向模式的软件知识产权问题。互联网的深度应用,催化和推进了软件向以服务为导向模式的发展。将来,至少有相当一部分软件被当成服务来提供。这种服务模式不但与知识产权制度没有矛盾,相反,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力地保证和促进软件服务的发展。例如:版权法中新增加的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规定,都是开展软件服务必不可少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