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的完善
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是指律师从事某种法律服务行为资格上的要求,它是具体执业行为的前提条件。我国律师业实行这一制度,最早是1993年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须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此后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中,司法部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发文要求从业者应取得资格证;另外一类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为某些职能部门以文件、规定形式要求律师欲从事某种法律服务,须持有资格证书。如律师进行税务代理须取得税务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办理公司注册业务须取得企业登记代理人的资格,办理企业破产重组 法律业务须得到资产评估专业资格,办理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须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版权代理资格、专利代理资格等。
从我国目前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度范围看,集中体现在非诉业务中。应当承认,鉴于我国律师资格考试(现已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某些缺陷,在某些特殊业务领域实行资格准入制确有必要,同时笔者以为也应清醒地认识我国目前实施的准入制度确有待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现行准入制透明度、公开性不高。
律师业务准入制取得形式多数为部门培训考核,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进行,操作不仅缺少透明度、公开性,且缺乏制度约束监管。如在关于证券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业资格规定中,司法部、证监会共同作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实际上司法部和证监会举办的培训班和公布的从业人员及事务所主要集中于北京、广州、深圳、上海、天津等沿海发达地区。证券律师资格考试,到现在为止只考了几次,多数是考核,最近一次是全国统一考试。从证券律师分布的情况看,内地及欠发达地区的律师及事务所基本被排除在这一资格准入范围之内。如果说在证券业发展的初始阶段,上市公司1大多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使证券律师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其有合理性的一面,那么随着公司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及内地上市公司的增多,内地律师也理应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此外律师行业流动性强的特点,也使沿海律师在准入制上的垄断做法丧失合理性。
实施业务资格准入制的其他业务领域,同样存在着缺少平等竞争、公平公开性不足的状况。如国家计委出台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首次确定了律师在这一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使更多的律师熟悉这方面的业务,司法部举办了“招投标律师资格培训班”,使招投标成为我国律师继证券和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之后第3个持证上岗的业务领域,该资格准入制采用的也是培训考核。笔者在此并非反对采取培训方式,问题是对于培训报名的条件及考核范围缺乏公开透明的具体规则,缺少平等公开的报考条件,因此难以保证优秀人才通过竞争机制脱颖而出。
从其他职能部门实施规范的资格准入制看,这些资格的取得,大都需要到职能部门去培训,参加考试,而且名额较少,透明度不高。例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该规定对于参加考核的律师的条件根本没作规定,缺乏透明度,易造成暗箱操作,缺乏公正。
2.现行准入制容易造成律师队伍两极分化、降低服务质量。
我国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业务量不大、专业特色难以形成的问题,在诉讼领域,律师已成为卖方市场,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机会远大于律师选择当事人。由于诉讼收费制度的制约与诉讼风险,实践中新兴的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社会保障等服务领域更受广大律师的青睐,但这一领域执业准入制存在的缺憾,使得一部分通过不平等手段取得从业资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仅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其自身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现实状况是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律师及事务所从事和擅长的基本上为非诉业务,由于竞争并非在同一发展平台上进行,不平等竞争的结果造成了既得利益者。